2019年国家实施了一批生产建设项目新标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有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一是加强并深化前期调查及勘测,未按规定开展调查勘测工作的,水土保持方案不能通过审查; 二是正确掌握水土流失防治基本目标与设计水平年的6项防治指标; 三是加强对主体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的分析评价,并依法依规予以修正; 四是加强多余土石方的综合利用,防止不合规私自处理弃渣,逃避水土流失治理法律义务,弃渣场、取土场的选址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规定,论证不充分、资料不翔实的不应通过审查审批; 五是加强防治措施体系构建,明确防治工程的级别及其防洪排水标准,以指导和约束后续设计、施工。
一是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如果施工过程中没有防治措施,就是放任水土流失,也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也就是征占地范围内存在水土流失的地块均应进行治理,如一次征地分期建设的项目、石油化工项目设置的周边防护区,尽管没有扰动,但存在水土流失问题的地块均应进行治理); 二是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设计规范》对各类防护工程的等级、防护标准作了规定,水土保持方案中的防治措施均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准,如果是4级以上的弃渣场在变更和验收时,还应进行稳定性评估; 三是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方案编制时应重点对临时占地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对占地类型、占地时长等不合理的应进行修正; 四是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应达到《防治标准》的要求。
①项目位于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原标准只有国家级预防区、治理区及省级预防区执行一级标准,从国家级防治区看涉及面积达500多万km2,如果加上省级、地市级、县级的重点防治区,全国绝大多数区域属于一级标准的范围。 ②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且不能避让的,由于这些区域都是国家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均应执行一级标准。 ③县级及以上城市区域的项目,根据国家关于城市区的界定,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均是城市区域。从上述判别依据看,今后绝大多数项目将执行一级标准。
一是可以增加覆土厚度,贮存利用在项目区,以后还可以调配利用;
二是集中堆存在空闲场地,采取半永久防护措施,以便用于其他项目或供地方政府统一调配利用。
①优化工程土建方案,减少占地和土石方量。如某一化工项目布局中多余土方7.97万m3,原主体设计按弃渣处理,国家咨询公司审查认为弃土量较大,要求重新优化竖向设计,力求土石方平衡;又如某机场项目由于净空需要削平周边多处山头,飞行区的弃渣量达500多万m3,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时提出了提高机场标高,将多余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的意见,最终取消了原设计的两处弃渣场。
②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时,宜采用桥梁方案。
③管道工程穿越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时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如以往输油输气管道工程穿越河流时采用大开挖的施工方式,对河道破坏严重,施工造成大量泥沙直接进入河流,今后应根据国标要求,采用先进施工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影响。
④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置,如某核电项目厂区土石方量较大,国家咨询机构在对主体设计审查时提出了采用阶梯式布置方案,要求以厂区零米标高进行竖向设计优化,减少土石方挖填量。
①本项目加大利用,如公路铁路项目隧道出渣,经过加工后作为建筑骨料;
②邻近项目调配利用,如浙江省舟山某项目有多余的开挖土石方,同时邻近已批准立项的其他项目缺少土石方,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使多余土石方全部得到利用,减少了另一个项目开挖山体取料造成的新的破坏;
③用多余土石方为当地群众造地,如某铁路项目利用多余土石方在适宜荒沟填方,为当地群众造地数百公顷,农户种植烟叶、果树等,促进了当地脱贫;
④利用弃渣建造景观,如北京某抽水蓄能电站利用工程弃渣建设了生态公园,河南某煤矿利用煤矸石建设休闲公园,成为当地群众日常休闲的主题公园,内蒙古某火电厂利用排弃的粉煤灰建设了地质公园,成为当地群众学习和参观的场所,此类案例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一是国土部分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明该料场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土石方供应场地;
二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许可证,证明该企业是合法经营。没有上述两个要件的料场均不能列入外购料来源。
一是建设全过程均应有防治措施,也就是施工前、施工中、施工结束后的防治措施,不能成为事后治理的亡羊补牢式措施; 二是三大防治措施科学配置,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防护措施相结合,而不是单一措施; 三是防治措施与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相适应,与主体工程布局、施工组织相衔接,成为建设项目有机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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