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百问手册(2020年第一期)
序
水土资源是生命活动的天然物质基础,是生态循环的逻辑起点, 是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保障,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对人与自然 的矛盾运动规律认识与把握。人类从渔猎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 向生态文明发展的过程中,在水土流失防治、生态环境改善、发展生 产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既有深刻的教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水土流失严重的国家,新中国成立以 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又进入了科学发展、依法防治的新阶段。建设 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 中央把生态文明上升到国家战略,进入了快速发展期,生态文明建设 成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的重要内容。
河南地跨黄、淮、江、海四大流域,土地面积 16.7 万平方公里, 地势西高东低,山区到平原过渡带短,特殊的气候条件和复杂的地貌 类型,造成自然灾害频发,加剧了水土流失。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 和政府的领导下,河南省在试验、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大规模的水 土流失治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在农
村实行,促进了户包小流域的迅速发展,调动了千家万户治理水土流 失的积极性。199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河 南省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为突破口,推动全省水土保持工作走上依法 防治的轨道。截至 2018 年底,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4.03 万平方公里,治理度 66.5%,跑水跑土跑肥的坡耕地变成了保水保土保肥 的水平梯田。
虽然全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水土流 失综合治理不平衡不充分、人为水土流失严重、监测监管有待进一步 加强等问题,水土保持治理监管水平与美丽河南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 水土保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水土保持 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的关键性措施。河南的 水土保持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重要 讲话精神,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监管强手段、治理补短板”的总要求, 以全面落实河湖长制为统揽, 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主线, 扎实推进水 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 “四水同治” , 加大黄河保护治理力 度,推进水环境持续好转,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重在 保护、要在治理”战略要求,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水安全 保障。
水土保持,利国利民,利在当代,功在千秋,是必须长期坚持的 一项基本国策。水土保持是一项社会性、综合性和公益性很强的工作, 需要政府主导、全社会的参与,才能取得更好地效果。为了深入学习 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 作部署和要求,持续推动水土保持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 进学校,更好地让社会了解、认识水土保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更好地调动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为各级领导干部、农村群众、社区居民、社会公众,特别是生产建设 单位人员提供一本通俗读物,认识水土流失危害,普及水土保持知识, 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 围,共同抓好水土生态保护,协同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生态 文明建设进程,共建良好生态环境,特编印此册。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
2020年5月20日
综合类
1、新《水土保持法》中所称水土保持指的是什么?
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 施。水保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律概念,即对自然因素 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因此水土保持至 少包括四层含义:自然水土流失的预防、自然水土流失的治理、人为 水土流失的预防、人为水土流失的治理。
2、中国水土流失概况如何?
中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根据2018 年全国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成果,2018 年全国水土流失面积273.69 万平方公 里,占国土面积(不含港澳台)的28.6%,其中水力侵蚀面115.09 万 平方公里,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42%;风力侵蚀面积158.60 万平方公 里,占全国水土流失面积的58%。按侵蚀强度分,轻度、中度、强烈、 极强烈、剧烈侵蚀面积分别为168.25 万46.99 万、21.03万、16.74 万、 20.68 万平方公里,分别占水土流失总面积61.47%、17.17%、7.68%、6.12%、7.56%。全国水土流失现状呈现出轻度和中度侵蚀、面积大、 分布广,风力侵蚀面积大于水力侵蚀面积的总体特征。
3、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分如何划分的?
全国水土保持区划是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的基础和前提,是因地制 宜开展水土保持防治的体系保障。全国水土保持区划采用三级分区体 系,一级区为总体格局区,确定全国水土保持工作战略部署与水土流 失防治方略;二级区为协调区,协调跨流域、跨省区的重大区域性规 划目标、任务及重点;三级区为基本功能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途径与技术体系,作为重点项目布局和规划的基础。根据《全国水土保持 规划(2015—2030 年)》,全国水土保持区划共分8 个一级区、41 个 二级区、117 个三级区(含港、澳、台地区)。
4、习近平关于治水兴水重要论述?
治水必须要有新内涵、新要求、新任务,坚持“节水优先、空间 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思路,实现治水思路的转变。“要统筹 山水林田湖治理水。“要顺应自然,坚持自然修复为主,减少人为扰 动,把生物措施、农艺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起来,祛滞化淤,固本培 元,恢复河流生态环境。“要顺应自然,坚持自然修复为主,减少人 为扰动,把生物措施、农艺措施与工程措施结合起来,祛滞化淤,固 本培元,恢复河流生态环境。“实施湖泊湿地保护修复工程。
5、习近平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 是什么?
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 岸统筹谋划,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 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 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黄河流 域必须下大气力进行大保护、大治理,走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路 子,要把握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原则,编好规划、加 强落实。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从过度干预、过度利用向自然 修复、休养生息转变,坚定走绿色、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之路。要推进兰州—西宁城市群发展,推进黄河“几”字弯都市圈协同发展,强化 西安、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 推动沿黄地区中心城市及城市群高质量发展。要坚持以水定地、以水 定产,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要实施黄河文化遗产 系统保护工程,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开展黄河文 化宣传,大力弘扬黄河文化。
6、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水土保持重要论述有哪些?
2015 年 2 月,他在陕西延安延川县梁家河村视察调研时,对随
行的地方领导说,淤地坝是流域综合治理的一种有效形式,既可以增 加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又可以防止水土流失,要因地制宜 推行。
2016 年 1 月 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 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 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 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实施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 地区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
复等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
2017 年 10 月 18 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 大会上指出:“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 综合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完善天然林保 护制度,扩大退耕还林还草。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 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7、表土土壤是如何形成的?
土壤是指陆地表面由矿物质、有机质、水、空气和生物组成,具 有一定肥力、能生长植物的疏松表层。土壤是由陆地表面的岩石经过 长期风化而形成的,1 厘米厚的土壤,自然形成通常需要400 年左右。 人类的生活、生产、生存和发展都离不开水土资源,水资源是有限的、 短缺的,土壤形成是缓慢的,土地是极其宝贵的。 8、哪些部门主管水土保持工作?
新《水土保持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 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 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 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 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9、社会力量可以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吗?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其次各级政府以及
有关部门要制定资金、税收、信贷、技术服务和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 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保护水土资源,按照水土保持 规划参与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村民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鼓励 和支持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 要求对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和治理。各级政府要保护参与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从治理成果中取得的合法收益保障他们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10、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可以取土、挖砂、 采石吗?
不能。新《水土保持法》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 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 动。
11、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可以开垦种植农作物吗?
不能。新《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 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 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什么作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有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约束生产建
设活动和行为。依法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后续阶段的设计、施 工、管理、运行等工作,均具有强制约束力。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确定的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标准等都应 在工程建设的后续阶段得到认真落实。二是指导生产建设项目做好水 土流失防治工作。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施工组织、建设管理各阶段的水土流失防治,以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和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等都有指导意义。三是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提供重要依据。对竣工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是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
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是进行水土保持设 施验收的重要依据。
13、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有什么作用?
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防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最后一 个环节,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了水土保持措施, 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都需要实行专项验收。目前,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行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并 及时向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机构进行报备。实行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水土保持设施,需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自主验收并报备后,对建 设单位自主验收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以保证水土保持方案真正得到落 实。
14、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有什么作用?
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目的是为监控水土流失状况、 完善防治措施体系、防止水土流失危害事故,为水土保持设施检查、 验收与保护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有什么作用?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目的是通过质量、进度、投资、合
同、信息管理,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落实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保 证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时效。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 是国务院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所要求的。依据水利部相关规 定,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 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
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对水土保 持工程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提出质量评定意见。 16、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的含义是什么?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是指水土保持行政执法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管理相对人采 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 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实质就是水土保持行政执法部 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执行和运用水土保持法 律法规、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水土保 持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制裁,并对管理相对人的水土保持活动的合 法性、有效性进行督导监察的行为。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调查处理、文书送达、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强制和结案等内容。 17、党员领导干部与水土保持的关系是什么?
党 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强化水土保持意识,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
明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被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 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应当得到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集中体现为“生态兴则文明兴” 的深邃历史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 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 本民生观、“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实行最严 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严密法治观、“共同建设美丽中国”的全民行
动观、“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共赢全球观,其中多处与水土 保持直接相关,因此,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资源,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发展的千年大计,是我国统筹推进“五位一 体”总体部署的重要一环。因此,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讲政治, 积极贯彻中央总体部署,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自觉投入到水土流失治 理中去,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搞好水土保持 工作是水土保持法对各级政府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水土保持 法从水土保持规划、水土失预防、水土流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监管, 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科研、水土保持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 土保持等对政府提出了要求、责任和任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 实施水土保持的主体,而作为代表政府履行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责无 旁贷地应该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分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直接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 负有具体领导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负有配合义务和责任, 其他政府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防治水土流失,并且
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因此,任何党 员领导干部都与水土保持有关,应该起到带头推动作用。
18、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
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 批机关批准。 19、没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吗?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 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0、水土保持补偿费是赔偿费吗?
这里所说的补偿费,不是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费 用的赔偿费(赔偿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而是由于损坏水土保持设 施、地貌植被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补偿。 21、什么是水土保持设施?
(一)梯田、坝地、流失区水地、河滩造地、沟道造地、引黄漫地、
地边埂、截流沟、蓄水沟、沟边埂、排水(灌)渠(沟)、沉砂池、蓄 水池、水窖和沟头防护等构筑物;
(二)淤地坝、拦渣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池塘、护岸 (堤、 坡)工程、拦(挡)渣(土)墙等工程;
(三)水土保持林草和苗圃、植物埂、反坡梯田、坡式梯田、水平 沟、鱼鳞坑等;
(四)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2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单位会受到怎样的 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 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 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23、水土保持资质已取消,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可以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
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 彻落实国发〔2015〕58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 通知》(办水保〔2015〕247 号)要求,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编制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申请人可自行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 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4、某地成立了“行政审批和服务局”,相关行政审批、监管 工作如何开展?
一、关于行政审批和服务局审批权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 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 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 门”。当地人民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和服务局”,全权行使相关审批权, 只要符合《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并无不妥。
二、关于审批权与监管权问题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
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即“谁审批、谁监管”。地方在开展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时,应同时明确事中事后监管部门。 25、怎样认为弃渣场涉及稳定安全问题?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有关 规定,原则上 4 级及以上的弃渣场应当开展稳定性评估;其他弃渣场 应当根据弃渣场选址、堆渣量、最大堆渣高度和周边重要防护设施情 况,开展必要的稳定性评估。 26、《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 773-2018)
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都可以计算土壤流失量。两种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及适用范 围是什么?
《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测算导则》(SL 773-2018)规定了 土壤流失量的测算公式,适用于水力和风力作用下生产建设项目土壤 流失量的事前预测、事中监测和事后计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技术标准》(GB 50433-2018)中规定的土壤流失量预测公式,也适 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土壤流失量预测。两种方法都可用于土壤流失量测 算,生产实践中视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27、房地产项目由于时序问题,建设单位不具备拿出土石方
综合利用协议或者土石方合同的条件,能否先由建设单位出
具加盖公章的承诺书代替土石方协议?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废弃土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 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因此,如 果确有废弃土石方,即使是总承包单位负责处理,也应在方案确定的 专门存放地存放。尚不能确定弃渣场位置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议提高 前期工作深度,确定弃渣位置后,并在项目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目前部分城市出台了渣土消纳的相关管理办法,城市建设项目产 生的弃渣由相关部门统一处置,其消纳场地也依法编报过水土保持方 案,对于这类区域的项目弃渣,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只需说明情况。 28、六项指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中水土流失面积的界定:水
土流失治理度(%)=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
×100%。现在我们在被审查的方案中关于公式中水土流失总 面积的界定存在争议。拿房地产项目为例:总占地 10 公顷,
绿化面积 3 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 3 公顷,道路及硬化
面积 4 公顷。但是有些人认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指的就是
造成水土流失 10 公顷总的占地面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六 项指标是强调设计水平面的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设计水平年 的时候硬化及基底占地已经不属于水土流失面积,所以用扣 除硬化、基底占地以外的 3 公顷界定为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 也有一些道理。应该怎么界定?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条 文说明中术语的规定,水土流失总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
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 未扰动地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情况,水土流失总面积应当为 10 公顷。
29、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该如何界定?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简称其他水 土流失易发区,指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确定的山区、丘陵区、风 沙区以外且海拔 200m 以下,相对高差小于 50m,并符合相应条件的 区域。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 的划分标准。各省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也对此作了要求。
30、根据水利部水保〔2019〕160 号文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 估,该如何审批?水土保持补偿费谁缴纳,交给谁?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及水保〔2019〕160 号等有关文件。编制指南(含大纲)水利部正在 研究制定。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 制,入驻企业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基础上,还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方便高效的原则确定实行承 诺制或者备案制管理。若实行承诺制管理,应当向水土保持区域评估
报告的审批部门承诺。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应
当由入驻开发区的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征收。
31、法律法规对限期整改的时限有没有具体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责令限期 整改的情况,相关法规对限期整改的时限没有具体要求,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在限期改正通知书上向违法单位明确 告知具体整改时限。 32、项目已经完工一年多,原水土保持方案在可研阶段编制
报批的,是省级审批项目。后期主体进行了重大变更,现在
该项目准备验收,因变更较大,验收内容跟水保方案内容相 差较大,所以建设单位主动进行了水保方案变更,并打算送 市级审批部门报批(因审批权下放现为市级审批)。市级审 批部门可以对本项目审批吗?项目是否“未批先建”,应该进 行行政罚款再报批吗?
该项目的审批权限如果已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市级,市 级审批部门可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进行审批。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项目存在“未批先变”情况,但 生产建设单位主动补办手续的不予处罚。
33、160 号文中规定了“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推行水土保持区域 评估。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在“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
域评估报告,报批准设立开发区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审批。”那么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 是行政审批吗?该项审批的依据是什么?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 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中的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审批属行政 许可,依据为国务院文件。2018 年 5 月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 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在各类开发区 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 水土保持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类
34、什么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 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 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35、已开工或完工的项目,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时,水土保 持设施投资做成估算还是概算?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 关规定,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投资,按照估算进行编 制。
36、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是 否能够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
2015 年 10 月 11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 明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 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 服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 号文件进一步 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 号)中也 明确要求,我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政审批涉及的“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 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没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是可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为 提高和确保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水利部明确要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 位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同时要 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生态保 护和水土保持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37、探矿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吗?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
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 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 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根据法律规定,需要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的主体是生产建设项目,所以您提到的“探矿”是否需要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问题,首先应该界定“探矿”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 如果“探矿”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且位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按照水土保持法的 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探矿”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 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38、房地产项目是生产建设项目吗?在平原区的城市,搞房 地产开发是否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房地产项目是否为生产建设项目的问题,需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 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其次对于
您提到的平原区城市生产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问 题,应根据该地区是否属于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 土流失的区域来确定。
39、采砂规划需要做水土保持方案吗?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 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 办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 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 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 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对于您提 到的采砂规划应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0、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 治理项目还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吗?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
定》有关规定,小流域综合治理、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是按照水土保 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建设项目。因此,无需编报水土保持 方案,但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的同时,做好挖填土石方、扰动地 表等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41、石油、天然气、煤矿等项目开发周期长,方案服务期满 后,是否要继续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设计依据是什 么?
方案服务期是一个历史概念,在《水土保持法》和现行《开发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以及水利部的相关文 件中均没有方案服务期的概念,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中也不使用 此概念。在以往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实践中,为了工作方便,水土保持 技术评审单位曾提出过方案服务期,目前已不再使用。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 理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其他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域开 办生产建设过程中需要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生产建设 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根据这一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适用于扰动地 表、损坏植被的各类生产建设项目,石油、天然气以及煤矿项目均应 适用此规定。
石油、天然气项目在生产运行期还存在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 损坏植被的建设行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 损坏植被的行为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建设单位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如 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的行为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按 照生产建设活动进行管理,建设单位需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 水土流失防治义务。
42、某城区一商用写字楼,2009 年开工,主体工程于 2011 年完工,2020 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并报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商用写字楼如果今年才能完成竣工验收投 入使用,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用写字楼如果投入使用 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43、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有两个土地证,两个发改委批复, 可以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么?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 定》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 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房地产项目如果立项文件是两 个,则需分别对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4、无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是否可以审批?发改立项(核准、备案)文件是否是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的必备要件?
根据水土保持法、有关技术标准及文件规定,您提到的土地预 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条 件。因此,在没有土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情况下,水行政 主管部门可以对水土保持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未经发展改 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的项目,也可以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
45、某项目在 2014 年获得了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方案批 复,但一直拖到现在才开工。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还 能用吗?是否需要重新做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 定》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 2014 年获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方
案批复,计划工期为 2014 年 6—10 月,但现在才开工的情况,原水 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有效,不需重新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但生产建设项目如果在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发生变更,应当按照《水 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 65 号)有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46、对于《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
(试行)》第四条规定如何理解?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的 有关规定是指在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 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 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 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 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 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 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在项目实际占地范围内,水土保持 措施在不计入因占地减少而减少的部分外,仍发生第四条规定的变更 之一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
批。
47、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 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 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安排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 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 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48、工业园区未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水土保 持方案是否可以走承诺制?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 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工业园区如 果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该意见 中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一般规定,即只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表的实行承诺制管理。同时,各地应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 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49、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 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 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
(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
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 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50、林草局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 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等项目 是否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 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 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及防护林工程等 植树造林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项目实施中,减少 地表扰动范围,落实表土保护、拦挡、截排水、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 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51、前个项目未验收且为另一主体单位的条件下是否可以进 行新项目的水保方案申报?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 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 号)精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不应设置前置审批条件。因此,您所提到的前个项目未验收 的情况下,同一主体单位可以进行新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同时, 在水土保持方案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满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 审通过条件的情况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
水土保持验收类
5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废除后, 有后续执行的新管理方法吗?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 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 保持设施验收。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水 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和《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 对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自主 开展验收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5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中对第三方机构的 要求是什么?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 关规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他 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依法成立,其次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再次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最后要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除此之外,文件要求第三方机构还应具有“相应的水土保持
技术条件”,作为从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 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仪器设备等。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第三方机构,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和流域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 特定第三方机构。
54、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能否与项 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单位为同一单 位?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 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对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告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 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水 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土保持监测机构能否承担同一项目的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文件没有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 55、某项目只有一个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进行分步独立
验收?验收报告格式及验收备案手续是什么?
本着为生产建设单位提供方便、优质服务的原则,可以分开实施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报告的内容及验收报备手续按照《水利 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 主验收规程(试行)》(办水保〔2018〕133 号)等的相关规定编制、 办理。
56、 2011 年新水土保持法实施后的项目,未依法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且项目建成满 2 年,如果向水利部门申请办理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应当怎么办理?
应当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程(试行)》
(办水保〔2018〕133)、《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 号)有 关规定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未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手续,但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 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 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以水土保持相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为依据。
57、非煤矿山(采石场、红砖厂等)基建期的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单独完成,还是可以封场后一并验 收?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因此,非煤矿山的水土保 持设施自主验收应当在矿山基本建设完成后,投产使用前完成。
5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公示完成后,材 料报送至哪里?需要报送的文件和报告包括什么?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 365 号)有关规定执行。报备材料包括建设单位的报备函,水土保持
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和 材料各两套。
59、某煤矿项目原来产能 180 万吨/年,已经通过水利部水保
验收,验收后产能扩大到 360 万吨/年,是否需要做水土保持 方案变更?
矿项目产能已经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存在水土保持方案变 更的问题。同时,现扩大产能如不涉及新立项,不需要重新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但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如果是重新立项(即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类
60、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站网是如何布局的?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点建设起步于 2011 年,通过水利部实施 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依托我省上世纪 60—80 年代建设的水土保持科学试验站所,2011 年我省初步建成 了由 1 个省级站(河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7 个市级站(包括 洛阳市、平顶山市、三门峡市、安阳市、南阳市、信阳市和济源 市)、29 个水土保持监测点( 18 个水土流失监测点、11 个利用水 文站监测点)构成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近年来,省水利厅先后 批复增设安阳、登封、驻马店 3 个监测点(建成 1 个,在建 2 个), 优化完善了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点布局。截止目前,全省共有水土 保持监测点 32 个(含在建监测点),其中水土流失监测点 21 个(包 括 4 个综合观测场,4 个控制站,8 个标准坡面径流场,5 个天然 坡面径流场)和利用水文站点监测点 11 个。
61、什么是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是对水土流失发生、发展、危害以及防治成效 进行的调查、观测和分析工作,是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执 法的基础。通过监测,摸清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及其分布状况, 掌握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科学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为水土流失防治总体部署、规划布局、防治措施科学配置等提供 科学依据,为国家制定生态建设宏观战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实施重大工程提供技术支撑,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数据 支撑。
62、什么是水土保持动态监测?
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或者其中一 部分,进行实时监视、实时 测试、长期观测,或者针对水土流失 及其防治情况或其中一部分,设计确定对应的技术手段、 途径, 进行高频率、周期性、长期性的监视与观测。水土保持动态监测 能够更好地掌握不同空间规模和不同时间尺度的水土流失及其防 治状况,可为各个层次的水土保持调查、规划、综合治理提供基 础数据,服务于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
63、什么样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 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 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 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 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 160 号)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实行承诺制或 者备案制的项目,不要求开展水士保持监测工作,但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64、建设期间没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投产 后开展水土保
持设施验收工作,监测工作怎么执行?
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 见》(水保[2009]187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
关规定的情况,生产建设单位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应当采用历 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 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分析 评价,补充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备有关流域 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65、目 前水土保持监测有三个相关标准或规程,分 别是《水
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L277-2002)、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
印 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 (试行)》的通 知(办 水保[2015] 139 号)、《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 标准 》(GB/T51420-2018),今 后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 持监测,执行哪个标准或规程?
根据从新不从旧的原则,如果提到的上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监测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有不一致的,按照后续规定执行。 66、 水利部水保[2019]160 号文件强化监测和监理中:以前
要求监测是 10 万 m3 才监测,现在只有编制报告书的都应该
开展监测吗?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 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按照《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水保〔2009〕187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 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同时,
应当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 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建设期间的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状况 进行分析评价,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告,并报有关流 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67、《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 “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 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 160 号),文中提到的水土 保持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 这个评价标准是什么?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 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 160 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监测“绿 黄红”三色评价是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保持工作情况的分级评价, 目前水利部正在组织制定相关评价办法。
68、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是否有权利对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批?水土保持监测人员是否 可以在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中添加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措 施的补充?
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水保〔2009〕187 号)有关规定,未就审批相关内容作出要求。因 此,您提到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对《生产建设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批(审核、审查)意见,不应添加 至实施方案中。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规定,在经过现场 调查和查阅工程设计资料后,如果水土保持监测人员认为经批复的水
土保持方案有不足之处,应当按照附录 F 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监测意见书,对水土保持措施提出补充意见,并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完善。
69、水利部水保〔2019〕160 号文中提到水土保持监测“绿黄 红”三色评价,这个评价标准是什么?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 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监测“绿黄 红”三色评价是针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分级评价,目 前水利部正在组织制定相关评价办法。
70、《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提供了 监理月报的编写提纲及内容。监理季报和监理年报的编写提 纲和内容是什么?
《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523-2011)中的附录 A.2 规 定了工程监理月报的编写提纲及内容,您提到的监理季报和年度报告 可参考该提纲及内容进行编写。
71、从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的工作,请问我在现场工作 时候,是否需要专门的水土保持监理相关证书?如果需要, 应该如何取得证书?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 师质量检测员管理的通知》(办建管[2017]139 号)取消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员职业资格的规定,监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聘任具有工 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监理员。同时,监理员之外
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 关规定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 理 的规定 取得。 因此, 请您在 中国水 利工程 协会官 网
(http://www.cweun.org/)的人员资格管理栏目,查询具体证书取得 方式。
水土保持补偿费类
7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什么计征?对于临时占地并且后期恢 复水保措施的部分到底要不要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水土保持法》,2014 年 1 月 29 日,财政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 号);2014 年 5 月 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 号);2017 年 6 月 2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 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号)。鉴于功能计算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上文件在充分考虑征收 手续的简便、可操作和全国统一规范等因素的基础上,简化了水土保 持补偿费计征方式,明确了收费标准,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定。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印发了省级水土保持补偿 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临时占地,一般情况下,应是生产建设项目的征占用土地面积内, 按上述文件规定,应包含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73、在原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预留地上开始建设二期项目或 进行二次扰动建设新的项目,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如需缴纳,按什么标准执行?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 综〔2014〕8 号)有关规定和《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 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 号),水土保持补偿费不
是指赔偿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的建设或是占地补偿的费用,而是 指由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 施、地貌植被的,造成原有水土保持功能不能恢复而进行的功能补偿。 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在一期预留地内进行二期建设新的生产建设项目 以及在另一生产建设项目已治理的占地范围内建设新的生产建设项 目扰动地表的,均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现行 标准执行。
74、有的项目没有扰动地表、损坏水土保持实施,是否也按 征占地面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租用地属于征占地范畴 吗?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 号)有关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 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征占用土地面 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面积。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 关规定,征占用土地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您所提到的租用 地属临时占地,属于征占地范畴。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 中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是相对矿产资源类 生产建设项目来讲的,矿产资源类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都属一般性生 产建设项目。
75、兴建水库(以防洪、供水为主要任务的)、市政道路、 防洪大堤等能不能纳入免征范围?
2014 年 1 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 行联合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其中 第一种免征情形为“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 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该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公益性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养 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六类公益性工程项目。根据水土保持 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 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 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 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 外,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
76、学校敷设的体育场项目、体育馆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是否属于免征项目?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 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 偿费。经商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学校中的公益性工程项目的范围包括各级各 类公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建设
的教育教学设施。因此,学校如果属于上述学校范围,其建设的体育 场、体育馆等教育教学设施则属于免征情形。否则,不适用第十一条 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7、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情 形?
根据《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豫财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规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 如果是按照相关规划开展的,则属免征情形,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 费。 78、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是否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企
业为政府代征代建的道路绿地是否需要交纳水土保持补偿
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 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 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 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因此,经济适用房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拆迁安 置房不属于。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第五条、《河南省<水土保持 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 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第 4.4.1 等规
定, “企业为政府代征代建的道路绿地”属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79、房地产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中包含的公园绿地是否可以减 免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判断某项目是否为保障性住房?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形。该 条款为穷尽式列举,仅包括所列的七种情形。因此,房地产建设项目 不属于以上免征情形,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免征,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 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 发〔2007〕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 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等文件,保障性安居工程 主要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 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如果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则属于第 十一条规定的免征情形,如果不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依法依规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80、污水管线的建设是否可以作为市政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来 进行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 财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 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意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城镇排水与 污水处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市政生态环境保 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 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 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污水处 理相关基础设施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因此污 水管线如属于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不属 于市政污水处理设施,则不属于免征范围。
81、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 护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面向城市及社 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相关基础设施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 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因此,自来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属于市政 供水相关基础设施性质,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82、河道治理工程、河道加固工程是否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计算时是否把占用河道水域面积扣除?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明确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情形。 因此,您提到的河道治理工程和河道加固工程不属免征情形,应当依 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 偿费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河道治理工程和河道加固工程属一般 性生产建设项目。因此,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应当扣除占用河道的 水域面积。 83、农光互补光伏项目怎么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
财综〔2015〕107 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 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 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 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 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属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情形,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 偿费。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种计征方式,其中第 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 土地面积计征。因此,农光互补光伏项目,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 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进行计征。 84、道路改扩建工程水土保持补偿费如何计算缴纳?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 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 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 持补偿费。该条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道路改扩 建工程属于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情形,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四种计征方式,其中第 一款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征占用 土地面积计征。因此,道路改扩建工程,其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 征占用土地面积(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进行计征。此外,《水 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七种 情形,道路改扩建工程不属于免征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 补偿费。
85、露天开采石灰岩矿场实际开采面积小于矿权证面积,剩 下部分为不扰动面积,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该按照哪 个面积征收?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 号)有关规定,露天石灰矿场 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需要注意 的是,征占用土地面积指的是征占用土地的全部面积,不是其中建设 占用的土地面积。
86、开采露天石灰石矿,生产期间还可以按照开采石灰石产 量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 财综〔2015〕107 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 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 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 每年计征。
开采露天石灰石矿,属于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开采期间应按照 开采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87、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批复后,是否对新增弃渣 场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第十条明确规定,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 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此,新 增弃渣场,应当在其使用前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88、业园区在规划阶段(2011 年)编制了园区的水土保持规 划,并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按当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 纳标准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目前,根据国家部委相关规 定,该园区现需要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该园区在开展区 域水土保持评价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再需要以现行标准 重新计费进行征收?如需要征收的话,如何进行计算征收
(该园区在 2011 年规划阶段已缴纳了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是如果园区编制区域水土保持评价后,缴纳了水土保持补 偿费。园区里入住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修建地产项目只需要编制备案表进行备案,那么这些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 需要再进行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吗?
按照不重复计征的原则,工业园区项目如果不属新立项(即业经 发展改革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备案),不需重新缴纳水土 保持补偿费。园区管理机构如果已经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入驻园区 的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商,不需再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89、为向全市人民提供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我市建设了奥体 中心项目,建设内容为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配套设施 及周边休闲绿地,请问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可以扣除属于公 共绿地的面积?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 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 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 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因此,我们认为,您提到奥体中 心项目的建设内容中,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设施部 分属于免征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0、河道清淤项目需不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
财综〔2015〕107 号)第五条规定,河道清淤等在河道范围内开展的 生产建设活动,如不涉及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1、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是否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 综〔2015〕107 号)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 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废弃矿山 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如有属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园林绿化 设施建设内容,该部分属于免征情形,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92、河道内采砂按规定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但河道采
砂后将砂石材料堆放于河道河滩地,又未在发改部门进行立
项审批,像这类项目是否需编报水土保持报告书?是否按占 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 定》有关规定河道采砂情况,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河 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 107 号)第五条规定,河道采砂不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监管和处罚类
93、已经竣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利 局应该怎么办?
“已经竣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其他水土 保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的行为,违反了《水土保持法》有关规 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限期采 取水土保持措施;对应当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等有关手续的,限期 办理手续;对应当处以罚款或实施行政代履行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或行政代履行措施。其中,1991 年 6 月 29 日之前建设的生产建设项
目,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1991 年 6 月 29 日-2011 年 3 月 1 日期
间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据 1991 年出台的水土保持法查处;2011
年 3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项目,依据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查处。 94、某生产建设项目在没有立项、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 情况下而开工建设,如何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 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补 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 送对应级别的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生产建设单位逾期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同时,按照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豫财综〔2015〕107 号)有关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补 偿费,对拒不缴纳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实施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项目如果一直持续施工或投产使用不足两 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对其“未批先 建”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95、水利部水保〔2019〕160 号文印发后,征占地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 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但是没有办理 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该适用那一个标准?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 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 号)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 面积不足 0.5 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 1 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 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 治工作。因此,已经开工建设但还没有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 此类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 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 六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 土流失防治工作,履行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义务。
96、最多可以要求竣工投产多久的项目让其补办水土保持方 案和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 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 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生产建设项目从建 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再给予行 政处罚,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 限期生产建设单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倍以下的罚款。
97、对于依法应编但未编水土保持方案且已完工的生产建设 项目,是否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是否要求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应 执行哪个时间点的标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您提到生产建设项目如果投产使 用两年以内的,就应当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
按照《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
(水保〔2009〕187 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有关
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在依法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的同时, 应当补充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采用历史遥感影像分析、人工模拟试验、 现场调查、资料查阅等方法,对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期间的水土流失 及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及监测总结报 告,并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 号) 第九条规定,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 费。因此,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应当以项目开工前的标准计征水 土保持补偿费。
98、房地产开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就开工建设,并 且已经弃土,该如何处置?是否给予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
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 得开工建设。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 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 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
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 发项目,属“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有 关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补办手续。在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 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 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在未取得生产建设项 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对已堆放的弃渣采取临时防 护措施,防止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同时,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违法行 为的情节和后果,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者行政处罚、行政代履行措施。
99、生产建设项目在没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就开工建设, 并乱堆弃渣土,怎么处罚和处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渣土 场,适用水保法哪一条可以处理渣土场负责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乱堆乱弃渣土的违法行为,按照《水 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后续处理;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 条规定,限期补办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处 置完成前做好临时防护,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渣土场,属“未批先建”性质,应当按照《水
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查处。
100、弃渣场选址在什么范围内才算不影响周边公共设施、 工业企业、居民点安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3.2.3 条第 一款规定,弃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 的安全。该标准目前已废止。修订后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 标准》(GB50433-2018)第 3.2.5 条规定,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 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 矸石、尾矿)场。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于弃土场距 离这些区域多远才算不影响的问题,需根据弃土场的等级、相对位置 及这些区域的人口密度、经济规模等实际情况统筹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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